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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晓璐律师,于2015年6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,于2017年开始执业,现为浙江浙杭(龙港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系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、龙港市青年联合会委员、浙江省第七期青年律师训练营暨百名刑辩新苗工程成员,曾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夏晓璐律师
手机号码:18267789900
邮箱地址:xiaxiaolu410@163.com
执业证号:13303201711836009
执业律所:浙江浙杭(龙港)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温州市龙港市印艺小镇客厅9楼A区
一、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?
如一方能证明属于一方所有,则是个人财产。
如果双方均不能证明为自己所有,则属于共同共有,一般平均分配。(当然,个案情况不同,还要有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。)
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,同居生活前,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;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,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(84)法办字第112号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(18)条规定的精神处理。
二、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
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,其中包括继承所得的财产。
同居,法律上是不承认婚姻关系的,同居关系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。
《婚姻法》
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;
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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